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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天价诉讼案悬念已解 关键证据鉴定为真

   2013-12-31 11:08:51 互联网258信息网7
核心提示:近日,记者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余松恩、周西川、吴滔等前自然人股东就违反《承诺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余松恩、周西川、吴滔等前自然人股东就违反《承诺函》约定,要求赔偿违约金系列案有了最新进展。该系列案的关键证据——由被告之一吴滔向南山法院申请的《承诺函》鉴定为真。就此,围绕富安娜天价诉讼案的最大悬念已解。这意味着余松恩、周西川、吴滔等前自然人股东否认签过《承诺函》的说法也不攻而破。

  鉴定结果显示,经过南山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最终认定该《承诺函》的文字是同一时间(一次性)打印形成;《承诺函》落款承诺人处“吴滔”签名是吴滔本人书写,摁在吴滔签名上的指印也是吴滔本人的。

  此前,该系列案之一,原告富安娜诉被告曹琳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南山法院对《承诺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评判,认为《承诺函》合法有效,对被告曹琳具有约束力,并据此判决被告曹琳需支付原告富安娜违约金189.89万元及利息,富安娜股权激励索赔纠纷首案一审以富安娜胜诉告终。

  事件的发展要追溯至2007年6月,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建立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富安娜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

  2008年3月,富安娜向中国证监会申请IPO。为配合上市,富安娜终止上述计划,并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时,富安娜与持有原始股股东的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人协商,他们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按照《承诺函》的约定,持有原始股的员工“自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七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签署人是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函》体现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法律关系。

  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份,余松恩、周西川等部分非创业股东向富安娜提出辞职申请,并先后离开公司。2009年12月30日,富安娜成功登陆中小板,制造了一大批百万富翁。

  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对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26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向南山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该案堪称A股“史上最贵违约金”,备受业界关注。

  富安娜提起诉讼后,南山法院对每个被告进行单独立案,历经近一年的时间,其中仅3名被告与富安娜达成调解协议,如数向富安娜支付违约金。另外部分被告则与富安娜在法律程序上较劲。

  记者发现,此系列股权纠纷案正式立案受理之后,是否敢鉴定《承诺函》成为原、被告双方真实底牌的“试金石”。此案立案之后,几乎所有被告均称《承诺函》是原告伪造的,其内容是套印上去的,要求对《承诺函》进行司法鉴定。而最新进展显示,由被告吴滔向南山法院申请的《承诺函》真伪鉴定结果证实《承诺函》真实有效。就此,围绕富安娜天价诉讼案的最大悬念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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