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公司诉称,小米公司2012年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上申请注册了“m”商标,并将该商标用于九号迷你平衡车上。雷军作为小米公司的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1月出具声明,授权小米公司可使用其名字进行商业活动。后来,小米公司发现被告生产的“雷军电动车”使用了小米的标识作商标。小米公司认为,被告这是为了搭小米公司的便车,使公众误认为该款电动车是小米公司生产的,或者与小米公司有关联,故诉请法院判令对方赔50万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的商标与小米商标高度相似,还将与小米创始人雷军相同的名称作为商标,凸显主观恶意侵犯小米公司商标专用权。
最终,海淀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