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某公司从一酒饮批发部购买三箱酒,用于公司食堂。顺义区食药监局对该公司的酒进行抽查鉴定时,确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对其处以没收2瓶违法经营的葡萄酒并行政罚款7万余元。该公司将酒饮批发部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赔偿该行政罚款。昨天上午记者获悉,顺义法院判决酒饮批发部赔偿7万余元。
原告公司诉称,去年12月27日,公司从某酒饮批发部购买了三箱酒,共720元,用于公司食堂。12月30日,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购买的酒进行抽查鉴定,确认食品着色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今年4月5日,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葡萄酒2瓶,并罚款70120元。该公司随后将酒饮批发部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行政罚款。
被告某酒饮批发部辩称,未向原告销售涉案假酒,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本案中,原告公司与酒饮批发部形成产品购销关系。酒饮批发部向原告公司销售的长城干红葡萄酒,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致使原告公司被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酒饮批发部承担。综上,法院判决酒饮批发部赔偿原告公司70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