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名工作20年的老员工,因生病不适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随后提起仲裁和诉讼。12月25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应赔偿员工151261.3元。
据了解,梁某1964年出生于广西,自1991年11月入职小榄镇一家制品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变更为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梁某在电镀车间、表面处理车间从事电瓶车运输操作工作。http://www.yixiin.com/
2016年9月9日,梁某因身体不适眯眼闭目休息一会儿,却被公司当天作出纪律处理通知,解除梁某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梁某认为自己行为轻微,公司属于以变相的方式无理解雇一个在公司工作长达25年的老员工。梁某还称,自己虽然签收了员工手册,但根本无从知悉其内容,因此员工手册对他不产生约束力。梁某表示,自己只是因为头痛吃了药,所以在车间眯眼休息了5分钟。
于是,梁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84465元(3689.3元/月 25个月 2倍)。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在仲裁庭审中确认梁某于1991年12月入职,鉴于被告公司于1996年3月29日才登记成立,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1996年3月29日。本案中,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该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其严重程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公司应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1261.3 元(3689.3元/月 20.5个月 2倍)。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