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近日,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老鼠仓”行为开出多张罚单。http://www.yixiin.com/sell/
6月15日,福建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对鸿腾资产的基金经理颜财光“老鼠仓”的违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颜财光作为90后的私募基金经理,在违规期间,趋同交易的金额近百万元,但最终只获利了482.68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
当事人:颜财光,男,1991年7月出生,住址:福建省晋江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颜财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颜财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7月,“福建鸿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鸿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鸿腾一号”)成立。2016年10月,“福建鸿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鸿腾财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鸿腾财富”)成立。上述2支基金均系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均为福建鸿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腾资产)。颜财光于2016年10月进入鸿腾资产工作,并于2016年11月26日起担任“鸿腾一号”“鸿腾财富”基金经理兼交易员,负责投资决策、下单交易、风险控制,知悉相关交易信息。
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4月25日,颜财光操作本人开立于兴业证券晋江泉安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鸿腾一号”“鸿腾财富”,买入“三六五网”“经纬纺机”“航天通信”“金牛化工”“兴业股份”“天津港”6支股票,合计成交金额986,723.00元,盈利482.6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电脑硬件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我局认为,颜财光作为“鸿腾一号”“鸿腾财富”的基金经理兼交易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悉2支基金交易标的股票信息,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2支基金账户交易有关相同股票,其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颜财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82.68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