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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张玉环案始末 推荐

   2018-06-21 14:24:45 258商务网25

2000年至2002年,阿青因犯抢劫罪跟张玉环一同关押在进贤县看守所第七监室,他告诉澎湃新闻,当时张玉环整天喊冤,在看守所里打架、

绝食甚至自残。阿青称,张玉环曾对他说,他被刑讯逼供,几天几夜不让睡觉。阿青曾就上述内容,向律师作出一份书面陈述。

案卷资料显示,在张玉环被带走前后,进贤警方对他进行的一次询问和前两次讯问中,他均不认罪。1993年11月3日,也就是其被抓后的第7天,在警方所称“再三的法律、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后,他招供了。第二天,他又作出一份有罪供述。

这两份有罪供述成为张玉环最主要的罪证,但两者之间却在第一作案现场、作案工具、作案手法、藏尸地点等情节上存在诸多矛盾。

比如,张玉环第一次供述的作案地点是在同村张建华的菜地里,第二次又称是在其兄张民强堆放杂物的房内;第一次供述中称其用手掐住张磊喉咙将其按在地后,

从水边捡了一个蛇皮袋做绳子将张磊勒住,再用直径3厘米的杉树棍朝张磊击打致其死亡,第二次供述则称其用手掐住张磊颈部后,先用木棍击打张磊胸背部数下,再用一根长2米的麻绳顺着张磊嘴角两侧往后颈部猛勒数分钟,致其窒息死亡。

此外,该案重审时的辩护律师邓小斌还发现,张玉环第一次作出有罪供述的地点,是在距其被关押地近20公里的一个乡政府内。

南昌中院重审该案时,张玉环的法庭供述变成有罪供述是按照村里人的议论编造的。而重审判决则认为,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虽有出入,但在作案情节方面的交代基本一致,死者的伤痕特征与张玉环两次供述的杀人手段完全吻合。张玉环称遭刑讯逼供没有依据。

法院认定的另一个与张玉环有罪供述吻合的情节,是其手上的抓痕。重审判决认定,张磊在被打后用手抓了张玉环,将后者两手背抓伤出血。

进贤县公安局法医于1993年10月27日作出的人体损伤检验称,张玉环左手食指和右手中指的掌指关节背侧有两道手抓可形成的伤痕,且损伤时间约为3、4天前。

而在同一天的问询笔录中,张玉环称左手背的伤是24日搬谷子到晒谷场时撞到墙壁弄伤的。张玉环哥哥张民强认为,若张玉环的手背真是张磊抓伤的,那么张磊指甲里应该留有张玉环的DNA,但当年警方在办案时未曾作此鉴定。

关键物证被指缺乏鉴定,法院判决称与口供吻合

除了张玉环在11月3日和11月4日作出的两次有罪供述外,警方在抛尸现场提取的一只带有补丁的麻袋和在张玉环家查获的一根镶嵌红头绳的麻绳,是当年法院判定张玉环杀人的关键物证。

对于被认定是杀人工具的麻绳,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称约有两米长,用一根红头绳嵌进去作记号,“在我家就可以找到”。而据《现场勘察笔录》记录,

警方在张玉环家谷仓提取到的镶嵌红头绳麻绳长为5米。重审判决认定,警方查获的麻绳与张玉环供认的特征基本相同,宋小女也证实其家有过两根红头绳作记号的麻绳。

王飞指出,除了张玉环反复不定的口供以外,从张玉环家里提取的麻绳,没有任何指纹、血迹、皮肤组织等证据证实就是勒死张磊、张翔的作案工具,“发现小孩陈尸水库次日从水库中打捞到的麻袋,同样无法证实就是抛尸工具。”

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的两次认罪笔录中,张玉环曾供认装尸体的是从自家拿的有破洞的麻袋。案卷资料显示,进贤县警方在出庭时,出示了一只带有补丁的麻袋,称是10月26日,即该案受害者尸体被发现后次日,在下马塘水库中捞起的,并称打捞时有许耀华、张小平、张鹏飞、张运海4人在场。但在庭审过程中,张玉环却当庭翻供,说麻袋并非自家的。重审判决则认定,张玉环供认的麻袋特征与抛尸现场提取的麻袋特征基本相同。

王飞还注意到,案卷中还有当时张家村6岁女童杨某女的一份口述材料,她称自己曾在10月24日中午12点看到张磊和张翔朝下马塘水库方向走去,但对于这份证据,当时法庭并未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更未采纳。法院最终认定张玉环的杀人时间是上午11时许。

张家人的申诉一直未获进展,而近年来多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让他们重拾信心。当年到过捞尸现场的村医张幼玲曾找到张玉环的哥哥张民强和弟弟张平凡,劝说他们,“一起凑钱也要给张玉环申诉”。

2018年6月5日,张民强在江西省南昌监狱会见张玉环,告知了他立案复查的消息。从1993年10月被抓至今,张玉环已被羁押近25年,在获得多次减刑之后,距离他刑满释放还有两年零九个月。

(文中张磊、张翔、阿青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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