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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基础说说之关于百度文库事件的法律分析

   2018-07-26 02:07:14 互联网258商务网10
核心提示:关于百度文库事件的法律分析近日,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百度文库事件涉及一系列复杂的著作权法规则,需要进行理性的法律分析。按照
 关于百度文库事件的法律分析
近日,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百度文库事件涉及一系列复杂的著作权法规则,需要进行理性的法律分析。按照百度方面的说明,百度文库中的文档由用户上传,文库系统只是自动接收用户上传的文档并将其发布,百度并不直接上传任何文档。如果此点属实,则文库的性质属于“信息存储空间”。只要文库经营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 http://www.yixiin.com/photo/
  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也没有引诱、教唆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就无需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对于文字作品,有两个基本常识可以作为讨论的前提,下文将作具体分析。   
  文档被推荐即可认定应知侵权
  有不少“草根”小说作家和其他文字作品作者会主动将其作品上传至网络,或不反对他人上传自己的作品。许多知名小说就是由作者首先在网站论坛中发表的。如著名作家蔡智恒(痞子蔡)和慕容雪村的各自成名作《第一次亲密的接触》和《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就是首先在网络上发表的。另有许多作家以出版社支付的版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其不大可能自行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上传至文库等网络论坛供公众免费阅读。
  正是由于存在着不少小说作者自愿上传其作品的事实,不能仅以文库设立了“小说”栏目而认定文库经营者故意引诱用户未经许可上传他人作品。但是,文库在首页中有“热门推荐”栏目,其中显示了文档的名称和快照,其中不少快照即是书籍的封面。对此,文库经营者显然是一看便知的。如果其中显示的是已出版的知名作品和相关书籍封面,而文库经营者根据其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和阅历,能够明显发现相关作品极有可能是未经许可上传的,则应当立即删除该文档。假如著名作家刘心武新近出版的《续红楼梦》出现在了“热门推荐”之中,任何有常识的文字网站经营者都应当意识到:对于这样一本新书,著作权人不大可能自行或许可他人上传。文库经营者如不及时删除,就应当承担责任。可作类比的是,在美国法院判决的哥伦比亚影业公司诉Gary Fung案中,被告作为影视BT种子文件分享网站,专门对电影提供了“最热搜索”、“20部热门电影”和“20热门电视节目”等列表。法院认为:被告明显知晓列表中的电影是未经许可传播的,因此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作品未被推荐则难以认定经营者过错
  但是,如果作品的信息没有出现在“热门推荐”栏目或分类阅读栏目的显著位置,则难以认定文库经营者的过错。因为如果文库经营者甚至不知道有一部作品被上传到了文库,又如何能判断它侵权还是不侵权呢?同样,如该作品的相关信息无法使文字类网站的经营者判断该作品是未经许可上传的,在权利人向其发出侵权通知之前,也难以认定文库经营者具有帮助用户侵权的意图。
  美国法院去年判决的Viacom诉YouTube案可供借鉴。视频传媒公司Viacom起诉视频分享网站YouTube侵权,理由是YouTube上有15万部未经许可上传的视频片断。但由于YouTube已将用户上传的视频长度限制在10分钟之内,而10分钟之内的视频既可能是影视剧片断,也可能是网友的自拍。因此法院认为,YouTube不知道哪些用户上传的视频片断侵权,可以进入“避风港”免责。
  对每篇文档著作权进行审查不现实
  要求文库经营者对用户上传的每一篇文档都进行著作权方面的事先审查是不现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没有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施加事先审查的义务。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享受“避风港”免责,不以其监控网络服务,积极寻找侵权内容为前提。《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也宣布:成员国不得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监视其存储的信息,以及积极发现相关侵权事实的义务。《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报告》更加明确地指出: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监视网络的义务十分重要,因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监控海量内容不但在实践中不可能,也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过重的负担和提高用户使用基本网络服务的费用。因此,文库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是“注意义务”,即在能够发现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后应立即删除,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不是严格的事先审查义务。
  经营者有义务阻止侵权内容传播
  在这次知名作家集体向百度提出抗议之后,文库经营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服务已被一些用户所严重滥用。因此,其需要采取合理措施以及时阻止侵权内容的传播并防止侵权内容的重复上传。例如,对于用户上传的“超长”文档,或点击率位于前列的文档,可由软件自动识别,并提交文库工作人员加以特别关注。如该文档的相关信息明显反映出其不可能经过许可而上传的事实,工作人员应立即加以删除。再如,文库经营者对于决定删除的文档,可从中提取部分段落或数量充分的关键词,以设置自动过滤机制。如果文库经营者在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并采取了这些合理措施之后,客观上仍然存在用户未经许可上传文字作品的情况,文库经营者难有过错可言。此时,权利人可借助“通知和移除规则”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即向文库经营者发出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通知,以使文库经营者删除侵权内容。(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王迁)
《关于申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认证的通知》
为系统整合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家资源,做好“产学研”各领域专家的对接工作,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决定推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项目,来为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与实战领域的专家、高官、行业人士,搭建一个涵盖理论研究、个人展示、观点传播、成果分享、课题申报、项目合作的第三方研究服务平台。
作为国内权威专业电子商务研究机构,包括B2B领域的阿里巴巴、网盛生意宝、中国制造网、慧聪网、环球资源、金银岛、一达通、敦煌网等企业;B2C领域的京东商城、当当网、卓越亚马逊、新蛋中国、红孩子、凡客诚品(VANCL)、麦考林(麦网)、库巴购物网、苏宁易购、淘宝网、拍拍网、eBay易趣网、乐酷天、百度有啊、乐淘网、银泰网、珂兰钻石网等;支付领域的支付宝、财付通、环迅支付、百付宝、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易宝支付等;还有移动电子商务领域的中科聚盟、新网互联、汇海科技、亿美软通、天下互联、新网互联、用友伟库等,以及团购领域的拉手网、美团网、F团、窝窝团、阿丫团、团宝网、24券、爱帮网、糯米网、腾讯“QQ”团、酷团网、大众点评网、淘宝“聚划算”等电子商务各领域典型企业,均为中心的重点研究与监测对象。
据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授予的对象包括:国内在电子商务领域有一定建树的科研机构专家、各部委与各地方政府部门领导、行业协会负责人、高校教师;在电子商务领域有一定研究与实战经验的中高端人才,包括B2B、B2C、C2C、电子支付、网络信用、物流快递,和移动电子商务等第三方电子商务行业人士等。而凡被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的人士,将能享受到位特约研究员特别提供的十项服务,其中包括:颁发证书、专家专栏、文章发表、媒体采访、第三方分析、联合发布报告等 http://www.yixiin.com/br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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