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深圳市政府提出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八项法规修正案(草案)。会议决定对《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作相关修改。
记者留意到,删去的相关条款主要是养犬应当缴纳管理费等规定。原条例规定,养犬应当缴纳每只犬每年300元管理费,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代收。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这些条款均已删除。
尽管养犬无需缴纳管理费,但养犬登记、文明养犬等相关条款并没有改变。养犬人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500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2000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此外,养犬人不按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http://www.yixiin.com/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