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19日讯(记者 段思琦)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美食达人公司于2003年创立85度C品牌,http://www.yixiin.com/news/先后取得了四个“85℃”的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经过其多年宣传和使用,其在第43类咖啡馆、蛋糕店等的注册商标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
2016年5月,美食达人公司发现在另一原审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买得公司)老西门店销售的、由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亦突出使用了85℃。
美食达人公司认为光明侵害了商标权:
请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光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 ,易买得公司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光明公司辩称:
光明公司在涉案商品外包装盒的显著位置上使用了包含有光明公司注册商标“光明”和“UBEST”的彩色图形,上述标识易为相关公众识别,亦明显大于外包装盒上的“85℃”。光明公司在涉案牛奶包装盒上标注“85℃”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表达的是涉案产品使用的杀菌温度,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采纳美食达人公司关于涉案商标含义来源是“咖啡在85℃时喝起来最好”的意思,这一结论没有任何科学及事实依据。
易买得公司则表示已下架含有涉案包装的牛奶产品:
即使光明公司构成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其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美食达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光明乳业不服,于是再次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85℃,并分别配以“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就是要喝85度杀菌的巴氏鲜奶”等文字,可以认定光明公司的行为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 ,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并非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 ,而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 。
美食达人公司从未生产过被控侵权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故在牛奶商品上相关公众对于美食达人公司并无多少认知。
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即使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熟知的相关公众,对于光明公司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予以一般注意,亦自然会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85℃是光明公司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温度,而不会产生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美食达人公司或与美食达人公司有关的混淆和误认。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http://www.yixiin.com/br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