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太原12月21日电(记者梁晓飞)山西省发改委和山西省住建厅日前联合发文,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管理,明确三类项目不得申报安排,不得将无关的建设内容“搭车”申报投资、套取资金。
明令不得申报的三类项目为:城市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与保障房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地方各项建设资金未落实、年内无法开工建设的项目;审批手续不完善、建设条件不落实的项目。
按照规定,申请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确保年内开工建设;同一项目一年中原则上只安排一次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前年度已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确需再次申请的,必须确保项目当年竣工。
今后,山西将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近年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绩突出的市、县(区)给予适当倾斜;对贫困县尤其是深度贫困县等财政困难地区、国有工矿、林区(场)、垦区,以及困难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和资源枯竭城市的企业棚改配套项目,给予适当倾斜;对近两年投资计划执行慢、审计稽查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减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