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5年11月以来,龙生以其子龙飞的名义注册成立安徽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峰公司),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龙生父子俩以聚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外壳”,有组织、有规模地开展“套路贷”业务。
为将“套路贷”业务“做大做强”,聚峰公司相继成立了业务部、贷后部(负责暴力催收)等部门,先后网罗多名有犯罪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公司,逐步形成了以龙生为组织、领导者,龙飞、李可省等人为骨干成员,陆荣琛等人为积极参与者,层级分明、结构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龙生隐于幕后全局指挥,李可省具体负责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龙飞则带领催收团队,大肆开展暴力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所得用于维持组织运营,给组织成员支付报酬等。
法院审理查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开展“套路贷”非法业务中,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非法占有1000余名被害人财产,聚敛钱财达400万元,另有230万元未遂,不仅使被害人普遍产生恐惧心理,给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而且对当地正常民间借贷市场形成不良冲击,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龙生等被告人提出上诉。(通讯员 冬云 何诉) http://www.yixiin.com/gi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