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余某在西城区一家公司担任出纳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存放在保险柜内的50万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权及3万余元现金侵吞,随后携款潜逃。直至去年6月,逃了二十多年的余某终于在湖南被抓获归案,后退回了部分赃款。
法院认为,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余某在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赔部分赃款,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罚金20万元。
1992年,余某在西城区一家公司担任出纳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存放在保险柜内的50万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权及3万余元现金侵吞,随后携款潜逃。直至去年6月,逃了二十多年的余某终于在湖南被抓获归案,后退回了部分赃款。
法院认为,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余某在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赔部分赃款,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