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全国两会期间,阎志曾提交过一份《关于完善刑法相关规定,对拐卖儿童违法犯罪开展综合治理的建议》。
“儿童的伤,是全社会的痛。”今年3月,包括阎志在内的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关于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严厉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继续呼吁严厉打击拐卖儿童行为。
《议案》称,拐卖儿童行为伤害的是社会上最脆弱、最无助的弱小群体,撕裂了人们最看重的骨肉亲情,挑战了社会伦理底限,社会影响恶劣。因此,他建议参照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拐卖儿童犯罪的刑期起点调整为十年以上,从严打击。
《议案》还指出,应将“儿童”的定义与国际接轨,从现行“不满10岁”扩大到“18岁以下的任何人”,以扩大儿童保护范围,消除不法分子拐卖较大年龄未成年人的侥幸心理,同时有利于开展儿童打拐的国际合作。
去年两会期间,阎志就提出要加强对收买者的打击力度。今年他再次呼吁,取消刑法第241条第6款“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
在阎志看来,收买方对拐卖行为的发生和主动拐卖者具有同样重要的影响,加强对收买者的惩戒,有利于降低买方市场需求,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他同时还表示,不仅要对“拐卖未遂”情况从严惩处,也应对拐卖儿童罪既遂标准予以强化和细化。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抢夺、是否实施伤害与出卖,其行为都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对公开抢夺儿童、有组织当众拐骗行为,即便是未造成被害人被拐走、出卖的后果,但对公众造成了严重心理恐慌,应视为加重情节,从严惩处。
儿童防拐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上述《议案》提出,打击拐卖儿童类犯罪不能单靠事后打击与判刑,还应从根源上多方发力、通过社会管理综合解决。他建议全面推进性别平等,弱化子女性别对家庭利益的实际影响;大力完善农村养老体系,增强农民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弱化“养儿防老”的路径依赖,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教育条件,拓展当地年轻人的发展空间。
《议案》还显示,建议调整现行收养制度,通过疏通合法收养渠道以萎缩儿童拐卖市场。可取消收养人必须无子女且只能收养一名儿童的规定,让有特殊需要的家庭能够合法收养相应性别的子女或健康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