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余若晰
北京威诺律师务所律师杨兆全在会上就投资者保护和监管执法两部分内容提出看法。
杨兆全长期从事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事务, 2007年曾向联合国提出要设立“投资者保护日”。
他认为,在《证券法》的条文中,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条文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http://www.yixiin.com/spread/
在杨兆全看来,投资者保护这一章节,应该按照投资者保护的原则、投资者的权利、投资者保护的措施这样的逻辑来书写条文。同时,目前涉及到投资者保护权益的条款表述也不全面,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关于执法的问题,杨兆全主要谈到了三项内容:首先,新的修订草案里,处罚数额的合理性、协调性要慎重。不是处罚的数额越高越好。其次,证监会查处案件,应当规定时限。不能一个案件长期拖而不决。一般案件应该在一年内完成,并出具结论,需要延长的再通过程序延长。最后,证监会查处案件,如果发现构成犯罪,要移送有关司法部门。这个规定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新问题。证监会已经对一个主体进行了处罚,是否有权力再把它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证监会查处了一个机构,构成了犯罪,是不是要移送到公安机关,而不是要等到处罚之后再移送。目前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