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6日讯(记者 关婧)近日,东吴证券(601555.SH)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东吴证券成为继招商证券、天风证券、山西证券后,今年发布配股方案的第四家上市券商。
事实上,早在2017年8月,东吴证券就筹划推出了募资65亿元的配股预案,且申请已经被证监会受理。但在2018年8月,东吴证券称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决定终止配股。
2019年5月14日,东吴证券二度推出配股预案,公司仍计划募资不超过65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东吴证券此次可配售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8.99亿股,以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
截至6月25日收盘,东吴证券报收10.69元,与公司2015年4月15日创下上市最高价30.00元相比,股价已经跌去64.37%。
业内人士指出,东吴证券此次推出配股,实质上割了股民两茬韭菜,股民不仅承受了股价下跌的苦闷,还要另掏腰包为东吴证券补血买单。
东吴证券除了在期待配股募资,还频频发债来缓解资金压力。2018年1月、2019年2月、2019年4月,东吴证券先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8东吴F1、18东吴F2、19东吴F1,发行规模分别为45亿元、10亿元、20亿元,累计募资75亿元。
在业绩方面,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东吴证券的营业收入为68.30亿元、46.45亿元、41.44亿元和41.62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7.08亿元、14.98亿元、7.88亿元和3.58亿元,连续三年下滑,2018年净利润更是同比重挫54.52%。
东吴证券2018年报披露,公司去年新增7起超过1000万元以上诉讼,均为踩雷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另外加上此前披露的两起尚未判决和生效的诉讼,以及东吴证券作为产品管理人发起的5起诉讼中涉及自有资金3亿元,据中国经济网计算,截至2018年年末,东吴证券涉及诉讼总计14起,合计涉诉本金18.69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2017和2018年东吴证券先后有4名管理人员被行政处罚。
2017年1月,东吴证券投行总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项目管理部副总经理田晓利,因利用其配偶账户交易股票,被青海证监局处以2万元罚款。同期,东吴证券固定收益部债券发行团队负责人吴春江,因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股票,被处以5万元罚款。
2018年8月,东吴证券常州关河中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王坚因违规炒股,被江苏证监局处以3万元罚款。2018年11月,原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杭五一因违规炒股,被证监会没收所得并处118.3万元的罚款。
根据东吴证券2018年报披露,2018年6月11日,东吴证券深圳分公司因2017年9月、10月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报送机构监管报表,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责令改正。
同年6月19日,东吴证券子公司东吴基金因未独立、客观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被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要求行进行六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东吴基金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
而东吴证券的处罚还不止于此。2019年1月,东吴证券项目主办人史振华、谈永仁因在新日恒力(600165.SH)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未履行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义务,上交所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对两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将通报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019年6月,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辛宏文因违规持有、买卖股票,被证监会罚没合计2187.86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试图联系东吴证券相关人员,但截至发稿时没有得到回复。
二度启动配股募资65亿元全用于补充资本金
早在2017年8月28日,东吴证券董事会就审议通过了65亿元募资额的配股议案,2017年11月6日,配股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2018年1月3日,证监会对东吴证券配股申请予以受理。
但2018年8月30日,东吴证券公告终止了募资65亿元的配股计划。公告中称,鉴于股东大会就配股事宜作出决议至今,市场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撤回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配股相关申请文件,并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
2019年5月14日,东吴证券再度启动了配股预案,公司拟以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65亿元,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截至2019年4月末,东吴证券本次可配售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8.99亿股,按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
对于配股价格,东吴证券拟以刊登配股说明书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股价格。最终的配股价格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
东吴证券称,此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优化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其中不超过10亿元向境内外全资子公司增资,不超过20亿元发展资本中介业务,不超过30亿元用于发展投资与交易业务,不超过2亿元用于信息技术及风控合规投入,不超过3亿元用于其他运营资金安排。
东吴证券的控股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营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信托有限公司承诺,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2019年配股方案中的可配售股份。
净利润连续三年下滑 一年半间发债规模达75亿元
二度启动配股募资的背后,是东吴证券较大的业绩压力。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东吴证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8.30亿元、46.45亿元、41.44亿元和41.62亿元。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7.08亿元、14.98亿元、7.88亿元和3.58亿元,连续三年下滑,其中2018年净利润更是同比重挫54.52%。
除了配股募资,东吴证券还频频发债补充资本金。2018年1月29日,东吴证券发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18东吴F1,发行规模为45亿元,发行利率为5.7%,发行期限为3年。
2019年2月,其再次发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东吴F2”,发行规模10亿元,发行利率4.6%,期限同样为3年。
到了4月25日,东吴证券发行了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9东吴F1”,发行规模为20亿元,发行利率4.2%,债券期限3年。
不过尽管业绩不佳,东吴证券仍连续三年实行现金分红,2016年、2017年公司每10股派息1.50元(含税),分红数额均为4.5亿元,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率为30.03%和57.10%。2018年,东吴证券每10股派息0.90元(含税),分红数额2.70亿元,占当期净利润的75.26%。
东吴证券涉讼14起追讨近19亿本金 去年资产减值准备10亿元
东吴证券的2018年报显示,公司去年资产减值损失达7.85亿元,同比增加了118.22%。截至2018年年底,东吴证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0.15亿元。
东吴证券在2018年中披露了两起尚未判决和生效的诉讼。第一起为东吴证券要求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5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2018年9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东吴证券诉讼请求。中弘卓业于10月16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于2019年3月7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另一起东吴证券要求张跃飞为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2018年12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东吴证券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2018年,东吴证券新增7起超过1000万元以上诉讼。
第一起为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东吴证券分别在苏州中院、江苏高院提起两起诉讼,分别要求娄底中钰支付借款本金余额4880万元、2.92亿元以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一起诉讼苏州中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1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娄底中钰于2019年1月11日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另一起诉讼江苏高院于2018年10月26日受理了该案件,于2019年1月9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第二起为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东南,股票代码:002263.SZ)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东吴证券在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大东南集团支付借款本金2亿元以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要求黄水寿、黄飞刚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了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第三起为深圳市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东吴证券在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河资本支付借款本金余额7131.19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3月 11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第四起为绍兴金晖越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东吴证券在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晖越商支付借款本金余额4817.55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第五起为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长城影视,股票代码:002071.SZ)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东吴证券在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城影视支付借款本金余额2.9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法院于2019 年1月7日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第六起为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金花股份,股票代码:600080.SH)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东吴证券在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花投资支付借款本金余额2.7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要求吴一坚对金花投资的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第七起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16国购01债券违约,东吴证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购投资支付债券本金4861.9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要求袁启宏以其质押物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要求国购控股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于2019 年3月1日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另外,东吴证券作为产品管理人发起的诉讼涉及本金额合计6.3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和相关诉讼费用,其中涉及东吴证券自有资金3亿元,主要因公司踩雷“16富贵01”、“17国购01”、“16国购01”、“16国购02”、“16国购03”等多只债券。
截至2018年年末,东吴证券涉及诉讼总计14起,涉诉本金合计18.69亿元。此外东吴证券2018年还有8起不足1000万的诉讼,合计金额为1875.55万元。
频遭处罚:多名管理人员违规炒股 子公司东吴基金去年整改六个月
2019年6月,证监会网站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9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5号),2009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简称“滨河路营业部”)的总经理辛宏文,于2013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利用其母“傅某珍”普通证券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简称“傅某珍”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证监会决定责令辛宏文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辛宏文违法所得1093.93万元,并处以1093.93万元的罚款,罚没合计2187.86万元。
此外,因辛宏文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证券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辛宏文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19年1月,东吴证券项目主办人史振华、谈永仁因在新日恒力(600165.SH)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未履行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义务,上交所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对两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将通报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交所指出,史振华、谈永仁未能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未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尽职调查,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未督促当事人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未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方的违规行为;也未督促当事人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和回购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另外,东吴证券近两年来频频出现管理人员违规被监管层处罚的情况。
2018年11月,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杭五一违规炒股9年,获利近30万元,最终被证监会没收所得并处118.3万元的罚款。
2018年8月,江苏证监局查明,东吴证券常州关河中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王坚,在 2010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操作配偶吴某的西部证券及东吴证券账户、配偶之妹吴某芳的东吴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累计成交金额约162.26万元,不过反而亏损约6.67万元。江苏证监局对王坚处以3万元罚款。
2017年1月,青海证监局查明,东吴证券固定收益部债券发行团队负责人吴春江,利用其配偶陈孟华账户交易股票。而陈孟华作为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告知其配偶吴春江,并建议吴春江买入园区设计(603017.SH),吴春江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股票。青海证监局对吴春江、陈孟华两人处以5万元罚款。
2017年1月,同是青海证监局查明,东吴证券投行总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项目管理部副总经理田晓利,利用其配偶李兵账户交易股票。田晓利被处以2万元罚款。
而根据东吴证券2018年报披露,2018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向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2018】42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决定》,因公司深圳分公司2017年9月、10月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报送机构监管报表,对深圳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管措施。
2018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向东吴证券子公司东吴基金下发了沪证监决字[2018]5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东吴基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管理中,投资决策缺乏充分依据,受到其他机构的干预,未独立、客观履行管理人职责。二是存在从业人员与他人联合担任多只基金的基金经理,但其未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不参与相关基金投资管理的情况,决定责令东吴基金进行为期六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东吴基金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