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波司登第三次针对Bonitas沽空报告作出回应,该公告称,公司综合财务报表所概述数据与该沽空报告在过去三年的差异包括:不同财务报告期造成的时间差异影响,附属公司涵盖范围不同造成的影响,两个因素合并造成的差异为约770百万元。公司否认沽空报告内作出的指控,并认为沽空报告内的指控为单方面及具有误导性。
对于不同财务报告期造成的时间差异影响,公告表示,沽空报告所用的工商年报报告日期为12月31日,而本集团年报所用的报告日期为3月31日。上述报告日期所产生的三年净溢利差异为约人民币200百万元。
对于附属公司涵盖范围不同造成的影响,公告称,该等沽空报告所用数据仅涵盖19家公司。本集团财务报表综合范围还额外包括约20家境外公司及40家境内中国公司,但却并未包括于沽空报告的数据概要中。例如于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高邮波司登服饰有限公司录得纯利约180百万元、江苏波司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录得纯利约120百万元、上海波司登瑞琦时装有限公司录得纯利约40百万元,及本集团其他未在该等沽空报告中提及的当地中国附属公司录得汇总纯利约人民币230百万元。
此前,Bonitas曾两次对波司登作出沽空报告,指控波司登自2015年起虚构纯利人民币807百万元,多报174%等,波司登一再表示, Bonitas的报告包含具有误导性、偏见性、选择性、不准确及不完整的陈述以及毫无根据的指控及不负责任的猜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