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刘伟杰
6月28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回应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相关问题,其中包含科创板对股东减持的制度安排,科创板严格实施退市制度,以及如何从行政、刑事上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等三大重要问题。
“作为资本市场重大增量制度改革,科创板市场平稳运行离不开稳固的制度规则基础和适当的落实方式。”湘财证券研究所宏观研究员盘宇章30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此,科创板制度规则体系一方面要体现包容性,通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助力科创企业做优做强;另一方面要对违规减持、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者零容忍。因此,科创板在发行、交易、退市和投资者赔偿等各个环节加强信披,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提升投资者对科创板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信任度。
对于股东减持的制度安排,盘宇章表示,科创板减持规定较目前主板来看要求更严,对未盈利企业的要求更高,是对原有“减持新规”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明确了特定股东的范围包括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对于上市时尚未盈利等情形下特定股东减持原始股份进行了严格限制。这些规定能有效抑制内部人的套现行为,有助于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同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在退市制度方面,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研究官尚震宇30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方面,科创板的退市标准更加多元客观,减少可调节可粉饰的空间;另一方面,退市的程序更加紧凑,具有可预期性。由于科创企业技术模式新、发展潜力大,但盈利能力也存在着较大不确定性。如果经营失败往往很难依靠原有模式走出低谷,继续留在市场可能会加剧投机炒作,形成“炒小、炒差”的市场预期,容易导致科创板市场定价功能紊乱,无法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为此,必须实行与科创板板块特征、上市公司特点相适应的严格退市制度。
针对如何从行政、刑事上严厉打击欺诈发行,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30日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必须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利用法律修改的机会,推动国家立法机关进一步强化对欺诈发行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追究。
盘宇章表示,在科创板退市制度中,欺诈发行属于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目前对欺诈发行行为的惩处上仍侧重于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及投资者保护机制仍旧相对薄弱,导致惩罚力度与其社会危害程度不匹配。此次证监会提出要推动国家立法机关进一步强化对欺诈发行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追究,使市场主体认识到欺诈发行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从而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展望未来,杨兆全认为,在行政责任方面的惩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如对违法退市的公司,5年内不得申请上市,以及对违法者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等;在刑事责任方面,会大幅度减少缓刑,增加实际服刑判决,对欺诈上市的案件,判处的刑期可能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