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刘斯会:随着科创板的正式开板,过会企业数量持续增多,监管层面上的政策进一步受到市场关注,今日,本报聚焦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15问”,采访业内专家学者做详尽解读。
本报记者 孟 珂
“科创企业技术模式新、发展潜力大,但盈利能力也存在着较大不确定性。如果经营失败往往很难依靠原有模式走出低谷,继续留在市场可能会加剧投机炒作,形成“炒小、炒差”的市场预期,容易导致科创板市场定价功能紊乱,无法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为此,必须实行与科创板板块特征、上市公司特点相适应的退市制度。”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
具体来看,一方面,科创板退市的标准更加多元客观,减少可调节可粉饰的空间。一是,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等退市情形。二是,增加了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退市的标准。三是,不再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而是在定性基础上作出定量规定,多维度刻画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主业“空心化”企业的基本特征,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的退市指标(第一年触及该指标挂*ST,第二年仍触及该指标退市),体现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要求。四是,在其他合规指标方面,增加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
另一方面,退市的程序更加紧凑,具有可预期性。一是,简化退市环节,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二是,压缩退市时间。三是,不再设置专门的重新上市环节。
对此,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研究官尚震宇7月1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科创板退市制度四维度的退市规则,围绕上市公司合规经营、资产质量、市场供求等方面,全方位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做好实体经济的服务监督工作。这样制定的科创板退市制度,将保证资本市场通过市场定价引导资源有效配置,同时对上市公司全流程起到监督作用,统一了监管层、上市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完善了资本市场的制度环境建设。
谈及科创板与主板退市制度的区别,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刘向东6月23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来看,科创板作为注册制的试点,在退市制度上应更健全一些, 特别是强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而对信息披露存在不实或违法行为的,将会给予惩罚性举措。作为对新兴创业企业的支持,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生老病死可能会更加频繁快捷,因此科创板的退市标准需要多元化,程序也需要更加紧凑,以便更好地满足上市企业股东的退出需求。
那么科创板退市还应注意哪些问题时,刘向东指出,科创板的退市制度的健全化能给主板的退市提供经验借鉴,但也要注意在科创企业退市过程中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尚震宇表示,科创板退市制度需要配合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对退市由上市公司给中小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必须要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制度,让上市公司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经济利益上得不偿失,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