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宁
7月8日,康得新将因“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被停牌, 造假者最终“自食恶果”,为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代价!
7月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康得新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拟对康得新及主要责任人员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顶格处罚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日,深交所表示,康得新因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实际为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股票自2019年7月8日起停牌。
笔者认为,康得新及主要责任人员被采取顶格处罚和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再次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打态度。而且,这种严打也将随着《证券法》和《刑法》的修订完善逐步升级,通过严格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追究使违法违规者付出必要的违法成本,能够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切实防范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一直以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统计显示,2016年至2018年期间,监管部门共处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170件,罚款金额总计20,161万元,市场禁入人数总计80人次,追责对象涉及董监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共计1202余人次,共有113名责任人员被处以顶格罚款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9起。
今年以来,证监会已发布70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的罚单有20件,占比为29%。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形式多样,动机各异,相关主体对市场、对法律、对专业、对投资者缺乏敬畏之心,频频试探法律底线。因此,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通过“行政+刑事”严格执法,重拳治乱,使各种造假欺诈行为无处遁形,让各类责任主体罚当其过,付出应有的代价。
一方面,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现行《证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强,违法成本太低,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因此,已经公开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三读稿进一步提升了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同时,强化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扩大了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提高了犯罪成本。
另一方面,增加刑事责任成本。据了解,针对现行《刑法》中欺诈发行犯罪行为刑期较短的问题,目前证监会正在配合支持立法机关修改完善《刑法》有关欺诈发行犯罪等相关规定,并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包括延长欺诈发行犯罪行为的刑期、提高罚金金额等,以加大相关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同时,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两部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对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其发布实施有利于妥善解决好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的重要举措。
由此可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行政处罚力度和刑事追究责任,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