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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上海某营业部负责人兼任合规管理 吃警示函

   2019-09-05 01:48:42 中国经济网10
核心提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华安证券上海虹口区吴淞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14号)显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证券”,股票代码600909.SH)上海虹口区吴淞路证券营业部的合规管理人员由营业部负责人兼任,以致合规管理人员兼任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4日讯 http://news.yixiin.com/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华安证券上海虹口区吴淞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14号)显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证券”,股票代码600909.SH)上海虹口区吴淞路证券营业部的合规管理人员由营业部负责人兼任,以致合规管理人员兼任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上述违规事实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华安证券上海虹口区吴淞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吴淞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的合规管理人员由营业部负责人兼任,以致合规管理人员兼任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上述违规事实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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