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珠股份信披2宗违规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失职?_投资理财_258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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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珠股份信披2宗违规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失职?

   2019-09-18 02:36:54 中国经济网5
核心提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11号)显示,经查,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股份”,833172)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明珠股份于2019年5月23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形成相关决议,但至2019年7月1日明珠股份才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予以披露。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7日讯 http://www.yixiin.com/brand/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11号)显示,经查,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股份”,833172)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明珠股份于2019年5月23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形成相关决议,但至2019年7月1日明珠股份才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对重大事件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2019年5月,明珠股份发生重大仲裁事项,并引发公司资产、相关股东个人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明珠股份未能按规定对上述重大事件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明珠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明珠股份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明珠股份2004年3月12日成立,于2015年8月10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总股本4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主办券商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财通证券”,601108.SH),会计师事务所为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对于明珠股份未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一事,财通证券2019年6月19日发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提示性公告》。7月1日,明珠股份发布了《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补发说明》称,由于法律意见书一直未能编制完成,导致该次股东大会的情况未能及时披露。

  对于明珠股份未按规定对重大事件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事,明珠股份曾于7月12日发布《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补发)》和《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发涉及仲裁公告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从2019-016至2019-019)等4份公告称,由于公司领导的疏忽,公司未将该起仲裁案件的情况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导致该次仲裁的情况未能及时披露。公司已在主办券商督导后及时改正,现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8月8日,明珠股份补发了《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房产被查封的公告(补发)》。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明珠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你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形成相关决议,但至2019年7月1日你公司才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对重大事件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2019年5月,你公司发生重大仲裁事项,并引发公司资产、相关股东个人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你公司未能按规定对上述重大事件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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