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9月25日讯 今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GSP限期整改的通告 2019年(8号)”。
通告显示,2019年8月底至9月,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的跟踪检查中发现,中山市岚田百医大药房、中山市三角镇宇铎堂大药房等21家药品经营企业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规定。
这21家企业分别为中山市三角镇宇铎堂大药房、中山市岚田百医大药房、中山火炬开发区养康堂药店、中山市中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开发区誉港湾药房、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景堂药店、中山市南区诚健药店、中山火炬开发区君健堂药店、中山市南头镇本生堂大药房、中山市南头镇济瑞堂药房、中山市南头镇正大药店、中山市东升镇云海堂药房、中山市东升镇健寿堂药房、中山市东升镇道药堂药房、中山市和祥堂药店、中山市民众镇燕兴药店、中山市中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开发区豪丰药房、中山市南区堂门大药房、中山火炬开发区灵佑药店、中山市大参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分店、中山市祥兴堂大药房、中山市三角镇立智大药房。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要求,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这21家企业应在责令整改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