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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绵阳支公司违法遭罚 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2019-12-26 01:35:10 中国经济网1
核心提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绵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绵银保监罚决字〔2019〕7、8号)显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绵阳中心支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变更营业场所,当事人刘琦,时任该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 http://news.ffsy56.com/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绵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绵银保监罚决字〔2019〕7、8号)显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绵阳中心支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变更营业场所,当事人刘琦,时任该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民生人寿绵阳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刘琦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民生人寿绵阳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6日,当事人刘琦为负责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18日,注册资本60亿人民币,鲁伟鼎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万向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持比例14.47%股份。

  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万向集团公司,持股比例66.08%,万向集团公司为杭州万向节总厂全资子公司;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泛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8%,该公司为通海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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