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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讯南京分公司吃警示函 业务推广未进行留痕管理

   2019-12-28 03:37:32 中国网财经5
核心提示:  中国网财经12月27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讯 证券代码:833924)南京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网财经12月27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http://news.lvda56.com/list-6962.html 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讯 证券代码:833924)南京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ST华讯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ST华讯分公司通过自有网站、APP等方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时,未能在业务推广环节进行有效的留痕管理,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ST华讯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是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你分公司通过自有网站、APP等方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时,未能在业务推广环节进行有效的留痕管理,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强化留痕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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