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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和软件遭责令改正 会计政策不当现金披露数据不准确

   2019-12-31 03:12:14 中国经济网13
核心提示: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9号 )显示,经查,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软件”,300339.SZ)2019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将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现金流采用净额法计算,会计政策使用不当,造成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支付的现金等科目披露数据不准确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http://news.ffsy56.com/latest.php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9号 )显示,经查,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软件”,300339.SZ)2019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将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现金流采用净额法计算,会计政策使用不当,造成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支付的现金等科目披露数据不准确,该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润和软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润和软件成立于2006年6月29日,注册资本7.96亿元,于2012年7月18日在深交所挂牌,周红卫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控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周红卫为第五大股东,持股3324.21万股,持股比例4.17%,第一大股东为江苏润和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129.77万股,持股比例11.46%,周红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大股东、实控人、最终受益人,持股比例43.65%。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9〕109号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发现你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将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现金流采用净额法计算,会计政策使用不当,造成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支付的现金等科目披露数据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整改,依据相关规定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编制财务报表,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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