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20日讯 日前,http://news.ffsy56.com/latest.php 上海药监局发布的“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同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易使推销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用语”,被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2019年9月27日、12月6日,上海市药监局接2名消费者举报反映,上海同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淘宝网店“同坚医疗器械专营店”内销售的“补骨脂白斑抑菌液套盒”商品广告页面中,有使用医药用语和疾病治疗功能的嫌疑。
经查明,自2019年8月6日起,上海同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道或建筑设计事务所在公司天猫网平台“同坚医疗器械专营店”内制作并发布了含有“南京同仁堂白癜风外用中药补骨脂酊外白斑黑色素软膏汗斑专用CX”等文字及额头与手部使用前后各三张使用效果对比照片等内容的广告。
经核实,上海同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相关注册、备案等材料,上述产品外包装上也无药品、医疗器械的批准文号,故上述广告内容有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事实。至2019年9月27日案发,上海同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1500元。
上海药监局表示,上海同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被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