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当升科技董事会秘书曲晓力未及时进行公司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其出具警示函。
北京证监局认为,“曲晓力作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及时披露公司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向前的诉讼。
曲晓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此前,当升科技于2019年11月12日公告,当升科技及控股子公司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当升”)在与深圳比克、郑州比克购销合作过程中,根据行业以及双方交易习惯,账款实行滚动账期方式支付。后来,因出现应收账款纠纷,引发了诉讼事宜。
当升科技公告表示,2019年以来,其在合作过程当中发现深圳比克、郑州比克出现拖延支付货款的情况,虽然通过控制发货、上门催收、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等多种方式回收了约2.44亿元账款,但仍有部分货款未得到及时支付。为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及时追讨所欠款项,当升科技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比克、郑州比克、比克电池、李向前)连带偿还拖欠的货款以及逾期利息。
根据当升科技公告,早在2019年8月19日,当升科技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比克、郑州比克、李向前,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拖欠的货款以及逾期利息。
另外,江苏当升也因应收账款纠纷,于2019年9月18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比克、郑州比克、李向前。
而直到2019年11月12日,当升科技方面才发布公告,详细披露上述诉讼事宜。
北京证监局方面认为,曲晓力作为当升科技董事会秘书,未及时披露公司对深圳比克、郑州比克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向前的诉讼。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