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6号)显示,当事人陈树雄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新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陈树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新西路证券营业部成立于2014年8月14日,负责人为叶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投证券”,01476.HK)成立于1998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26.05亿人民币,庞介民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601162.SH),持股比例30.00%。
经不完全统计,这是恒泰证券自去年4月至今一年多来第4次遭证监会监管措施。2020年4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7号)显示,恒泰证券北京广安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刘宇清在担任负责人期间,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019年11月5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对恒泰证券张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恒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等;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张超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员工,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另外,2019年4月8日,恒泰证券还曾因庆汇租赁一期ABS违规而被辽宁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经查,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即存在部分尽职调查过程未严格执行程序,部分访谈未制作访谈记录,尽职调查底稿访谈记录不完整,部分访谈仅有录音、未经被访谈人签字等问题。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76号
关于对陈树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树雄:
经查,你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新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