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1日讯(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7月1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上半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等规定,现对以下18个不同违法情形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做好广告审查发布工作,自觉遏制违法广告;请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监督举报。
其中第三项“浙江集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普通商品违法广告案”显示,当事人为销售“TT蜗牛胶原天丝面膜”和“暖岛NUANDAO微循环磁力贴”普通商品,在某APP上发布含有“六胜肽,有肉毒杆菌功效之称的其实修护成份针对微小细纹,快速修护,有肌肤电熨斗的惊人效果”“超越针灸、拔罐刮痧、艾灸、汤浴和贴膏等传统方式,加强贴敷部位的血液流速,刺激局部微循环,疏通经络、散湿排寒”等广告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6月,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浙江集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创科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第二大股东为杭州云创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创科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创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为云集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云集官网显示,云集是一家由社交驱动的精品会员电商平台,通过聚焦商品的极致性价比,为会员提供美妆个护、手机数码、母婴玩具、水果生鲜等全品类精选商品,服务中国家庭的消费升级。2015年5月20日,云集APP正式上线;2019年5月3日,云集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被誉为“中国会员电商赴美第一股”。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