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欧菲光一名采购员工在一年的时间里收取供应商宁某某回扣23.4万,两人双双获刑。
根据判决书显示,马某于2013年5月入职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马某在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任采购员;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2日于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任采购员。该案审理时为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及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均属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有限子公司,出于三个公司管理需要,马某负责上述三个公司相关采购工作。
2014年1月9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马某在与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该公司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宁某某给予的回扣,宁某某共分四次向马某提供的马某表姐的账户转账总计23.4万元。
2018年11月7日,马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归案;2019年2月25日,贿赂人宁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11马某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专用账户上缴人民币23.4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给予的返点好处费23.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将其已退缴赃款人23.4万元,上缴国库。宁某某给予他人返点好处费23.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鉴于宁某存在自首情节,判处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法说资本 恢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