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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儿子名字开店被大企业起诉 法院:原告口头已提出撤诉申请【图文】

   2023-05-26 16:50:30 互联网258商务网7
核心提示:薛博阳是我儿子,我用自己儿子名字登记营业执照,怎么就被起诉了?近日,山西运城的商户段女士收到了一张起诉书,顿时感觉哭笑不得。段女士...

“薛博阳是我儿子,我用自己儿子名字登记营业执照,怎么就被起诉了?”近日,山西运城的商户段女士收到了一张起诉书,顿时感觉哭笑不得。段女士经营一家窗帘店,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为“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博阳窗帘店”(下称“运城薛博阳窗帘店”),被国内”家纺巨头“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博洋家纺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索赔12万元。

女子用儿子名字开店被大企业起诉 法院:原告口头已提出撤诉申请

段女士表示难以接受被诉现实,“如果非要说跟他们公司有一丁点刻意臆想出来的联系,可能就是我把门面招牌做成了‘博阳窗帘”,可我平时就是这么叫我儿子名字的,仅仅只是觉得这样称呼更亲切一些而已。”

5月23日,奇闻事件记者致电宁波博洋家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正常的民事诉讼行为不方便对外透露,具体案情以法院判决为准。

此事经曝光后引发公众热议。有律师认为,此事从性质、情节考虑,从生产、经营角度考虑,不能过度适用《商标法》,不能轻易认定构成侵权。如认定构成侵权,有过分扩大化保护商标之倾向,与法理精神不相符合。5月25日,奇闻事件记者从运城市盐湖区法院了解到,目前原告方已口头提出撤诉申请。

临街小店被家纺巨头起诉侵权

奇闻事件记者了解到,段女士所经营的窗帘店位于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临街商铺,面积90余平方米,店铺招牌为“博阳窗帘”。营业执照显示该店登记名称为“运城薛博阳窗帘店”。

“薛博阳是我儿子的名字,我之所以把招牌做成‘博阳窗帘’,完全是因为我平时就是这样叫我儿子名字的,去掉姓念起来更亲切一些。”对于自家店铺招牌的由来,段女士如此解释。

奇闻事件记者看到,在段女士收到的民事起诉状里,原告宁波博洋家纺公司诉称,被告于2021年4月27日注册名称为“运城薛博阳窗帘店”,“该名称中含有与原告注册商标‘博洋’相似的字样,被告成立后以博洋家纺的名义开展线上线下销售同类产品的业务”。

诉状中,宁波博洋家纺公司认为,被告“运城薛博阳窗帘店”通过注册与博洋商标近似的个体工商户,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销售侵犯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商标权的产品,侵权时间长,影响面广,足以认定其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被告在使用与“博洋”近似的标识时,经营与原告同类产品,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宁波博洋家纺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商户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博洋”字样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并予以变更登记;赔偿其侵权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商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我营业执照名称是薛博阳窗帘店不假,但我并未以‘博洋家纺’名义开展过任何业务,我最多是以自己的‘博阳窗帘’店铺名做点窗帘制作、售卖、安装,靠此养家糊口而已,而且我店里的窗帘制品并没有标注任何有关‘博洋’的商标。”段女士称,她从未假借“博洋家纺”名义做过任何一笔生意,“我在山西,对方在浙江,在我接到法院传票之前,我根本就不知道有这样一家公司,更想不到对方不远千里过来起诉我。”

公开信息显示,宁波博洋家纺公司隶属于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后者曾多次入围浙江省百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企业500强。

法院:原告口头已提出撤诉申请

“5月20日接到法院传票得知被起诉后,这两天我专门上网查了查他们的店铺招牌,跟我这个招牌也完全不一样。”段女士称,自家店铺招牌“博阳窗帘”不论是从内容还是字体都与对方截然不同。

奇闻事件记者查询宁波博洋家纺公司官网发现,该公司官网页面上展示有不少有关其店铺形象的图片,其各店铺招牌上则分别标记有英文“BEYOND”和“博洋家纺”及其英文名称“BeyondHomeTextile”等字样。经与段女士的店铺招牌图进行对比后,二者在字体书写及文字内容上皆存在明显差异。

5月23日,奇闻事件记者致电宁波博洋家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正常的民事诉讼行为不方便对外透露,具体案情以法院判决为准。

24日,段女士前往法院提交有关证据,得到的答复是将如期开庭。

25日上午,奇闻事件记者致电宁波博洋家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对方回应称,在从法院方面得知段女士提交的相关户口本等证据后,目前已联系法院申请撤诉。随后,奇闻事件记者从运城市盐湖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该院已接到原告口头提出的撤诉申请,待原告将书面撤诉申请邮寄至法院后,法院将作出相应民事裁定书。

针对上述事件,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则表示,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过,本事件中,“薛博阳”是商户本人的儿子,商户经过登记,使用“博阳窗帘”字眼,从性质、情节考虑,从生产、经营角度考虑,不能过度适用《商标法》,不能轻易认定构成侵权。

蓝天彬强调,单从法条字面意思来看,商户有侵权之嫌疑,但是否构成侵权,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商户用儿子名字来做招牌,如果认定为对博洋家纺构成侵权,有过分扩大化保护商标之倾向,与法理精神不相符合。因此,是否认定为侵权,要慎重而全面地考虑,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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