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梁某某生于2021年5月7日,同年6月随其父柏某某至老家小红村一组(村组系化名)落户。其母姓梁,户籍并不在该组。
近日,小红村一组开始制定该村组80亩土地2022年和2023年集体收入的分配方案,规定:
本组小人口(未成年人)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参与分配:
一是必须拥有本组户籍且与户主(父亲或母亲)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
二是必须随家庭户主(父亲或母亲)姓。
据此方案,梁某某因随母亲姓“梁”,且母亲户籍不在小红村一组,不满足分配条件,无法参与分配。
多次协商无果后,其父柏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撤销小红村一组2022年和2023年的《集体收入分配方案》的第一条第二款;
2.判令小红村一组给付2022年和2023年集体经济收益共计4396.39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梁某某系被告小红村一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收入分配权。此外,原告梁某某系未成年人,其选择随母亲姓氏符合法律规定,也未违反公序良俗。
被告小红村一组从宗族观念出发,作出的2022年和2023年的分配方案中关于分配对象“要随该家庭户主姓,也就是小人口(未成年人)不得随不在小红村一组的爸爸姓或妈妈姓”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其拒绝原告参与分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告作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可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有权获得2022年和2023年可分配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小红村一组2022年和2023年《集体收入分配方案》的第1条第2款,判决被告小红村一组支付原告梁某某集体经济收益计4396.39元。
法官说法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分配方案等事项,是体现村民集体意志、实现村民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实现的重要途径,有效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成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的有力手段。
但是,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法定权利,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来源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收入应由全体村民共同平等参与分配。
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随父姓 ,也可以随母姓,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一个人的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无论选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在我国都具有伦理基础。据此,本案中原告选择随母姓梁的做法符合《民法典》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序良俗要求。
本案中,被告村组以宗族观念为由,对参与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姓氏做出限制性规定,虽然通过了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但其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