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发现其食用的椰青底部发霉发黑,向超市索赔千元。但超市认为椰青属于初级农产品,不符合赔偿标准,只能退款9.9元。6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文称,食用农产品也是食品,椰青发霉是超市管理不善所致,超市不能免责,应按《食品安全法》予以赔偿。
据福州市消委会介绍,2023年5月31日21时30分,消费者林先生在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的大润发(王庄店)超市椰子销售专区购买了一个9.9元的椰青,当天便喝完了。6月1日清晨,林先生感觉肚子十分不适。于是,他拿起椰子,剥开覆盖在其外面的塑料包装,发现椰子底部布满了大量霉菌,发红又发黑,甚至蔓延至椰子的侧面。林先生再次到该超市椰子销售专区,对在售的椰子一一翻看检查,发现很多椰子底部都有霉斑。于是,林先生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低赔偿1000元,但被该超市以“水果属于初级农产品,不符合赔偿标准”为由所拒,超市声称只能退款9.9元或换货。
福州市消委会认为,首先,食用农产品也是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其明确指明食品是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也就是说食品的概念是涵盖食用农产品的。其次,依据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对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如下:“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显然,发霉椰青不属于能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的农产品,不在免责范围内。
福州市消委会指出,调查发现该批次椰青包装上写明需冷藏保管。而该超市管理不善,将整箱包装的椰青叠放在椰子销售专区地面,未按规定冷藏储存,也未对发霉异常的椰子进行及时处置,未能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其行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发霉椰青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要求1000元的赔偿是有依据的。
据悉,目前大润发(王庄店)已与消费者理赔协商达成一致,并对超市内的问题椰子进行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