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了,只要自愿给予,不附带条件,就不是敲诈勒索。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认为,双方分手时,一方以感情受到伤害、浪费了青春等为由,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如果另一方是自愿给予,法律不会过问。如若一方以曝光其隐私或其他不利于对方的事实相威逼,那么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在吴某某被女友敲诈3700万元的案件中,判决书显示,陈某某曾多次以曝光吴某某的隐私为由,索要大额钱财,前两次是800万和300万,共计1100万元,吴某某实际已经支付。后称再次提出索要4000万元,吴某某又实际支付300万元。在陈某某要求吴某某一次性支付剩余的3700万元时,吴某某选择了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