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盐亭县两名男子因在错误的时间和地点,以错误的方式钓鱼,被盐亭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四个月、三个月不等拘役,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11918.16元。
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刘某和段某是资深“钓友”,两人经常相约在各地野钓。2022年10月,两人在绵阳市盐亭县梓江河段使用活饵(泥鳅)钓鱼,共计钓获翘嘴红鲌、鲢鱼、鳜鱼等41.69千克。
接当地群众举报,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对查获的渔获物、钓饵、钓鱼工具等进行封存、称重并拍照取证,刘某和段某对自己在禁钓河域使用活泥鳅钓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23年6月,盐亭县检察院指控二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向盐亭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盐亭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段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国家禁止的捕捞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刘某、段某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民事责任。鉴于两人认罪认罚,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并向社会真诚悔过道歉,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判处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两人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11918.16元,用于购买鱼苗修复梓江渔业资源。
为何不能使用“活泥鳅”钓鱼? 该院法官表示,一些“钓鱼人”为了达到目的,追求刺激,大量采用泥鳅、虾类等活体水生物作为窝料、饵料诱集鱼类进行垂钓,这种“野蛮式”掠夺水生生物资源的钓法危害极大,也可以说是一种灭绝性的钓法,看似垂钓实为非法捕捞,属于明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那么,还有哪些钓鱼行为是禁止的呢?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除了“活饵钓鱼”,还有六种常见的钓鱼方式也属违法行为。1.电鱼:使用电力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2.毒鱼:使用有毒物质毒杀或毒晕渔获物进行捕捞。3.炸鱼:使用爆炸品爆破产生的冲击波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4.光诱捕鱼:利用鱼类的趋光习性,用灯光诱集后进行捕捞。5.“涸泽而渔”:利用工具阻断河道,将原有河道水抽出,从而捕捞渔获物。6.可视钓鱼:在钓具上增加可视设备,提高钓获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