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江某莲自诉林某侮辱、诽谤上诉一案作出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江某(江某莲之女)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某的前男友陈某杀害。该案宣判后,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发布系列与江某案有关的博文。江某莲认为上述博文对江某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林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向建瓯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一审法院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相关言行应当受到法律规制,被告人林某通过多次发布微博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应予以并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以林某犯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歌案”于2017年受到大众关注。此后,网上出现针对江歌的负面和极端言论。江歌母亲开始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孩子名誉。
上海网民谭某在网上连续发博,以文章和漫画形式歪曲“江歌案”。江秋莲以侮辱罪、诽谤罪诉至法院。据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以侮辱罪判处谭斌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另一安徽女子张某某使用多个网名在网络传播侮辱和讽刺江秋莲及其女儿的漫画。2021年3月4日,张某某被安徽淮南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犯寻畔滋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0日,安徽淮南中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相对垂直的可追究网暴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主要处理涉嫌诽谤的网络暴力行为,即故意捏造、篡改并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情节严重”前提下可追究刑责。
根据《解释》规定,“情节严重”包括: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满足以上条件,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