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市今天通报了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欺凌事件调查处理结果:
【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经查,大成双语学校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失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大成双语学校立即整顿、限期整改;解除许某的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兼小学部主任裴某某、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白某某、涉事班级班主任辛某某和生活老师侯某。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大成双语学校新学年缩减招生规模的决定。
联合工作组责令赵某某、晋某某及其监护人向孙某某及其监护人诚恳道歉,同时组织力量对学生及家长开展关护、安抚、心理疏导等工作。在学校整顿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将驻校全程监管。大同全市教育系统及各相关单位将深刻汲取此次事件教训,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强学校管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对发现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严肃追责问责。】
大家的问题1:
“训诫、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就只能这样吗?”
答:是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就只能这样。因为这两个孩子年龄实在太小了(9岁)。哪怕是过去的一些措施,什么少管所之类的,也从来没有把年龄划到这么低的区间。现在的专门(工读)学校也不能低于12岁。所以这个年龄,真的就,只能这样。
大家的问题2:
“训诫、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对照一下就知道,对9岁的孩子,能采取的措施,就这么多。
至于监护人和学校,通报里也具体说了处理措施,不做赘述。
大家的问题3:
“真的就没办法了吗???”
答:目前,是的。
很久以前我就一直在呼吁,对只看年龄来划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审慎对待。眼下最严重的是,当下极其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滞后的突出矛盾。现在的小孩子能获取信息的途径比我们小时候多太多了。经常会出现家长和老师完全不知道的事情,但是孩子很清楚。我们的立法要跟上时代。
另外我一直支持一个观点。有极个别的人类,会在很小的时候,就表现出对同类强烈的主观恶意。这种恶意和他的家庭、教育甚至都关系不大。这个问题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科学问题,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对于这种极特殊的,极少见的人类个体,做出的极端行为,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以他的具体行为来具体研究惩处措施,而不是用年龄一刀切。我要重点声明一下,我不是说这两个孩子就一定是这种情况,而是这种情况表现出来就是类似于这个事情。是客观存在,且一直在发生,要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