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一名2岁多女童在小区内遭一只黑色罗威纳犬袭击受伤,引发广泛关注。据奇闻事件报道,17日,女童母亲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孩子目前昏迷,已转入华西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相信我家宝贝是最勇敢的,非常感谢帮助我们的人,谢谢你们”。女童母亲表示,孩子在重症监护室,没办法探视所以看不到女儿。
另据奇闻事件报道,有网友发布一段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事发不久后,疑似咬人黑犬逃离小区穿越马路,受伤女童母亲也表示,警方称已经找到涉事的罗威纳犬。
据奇闻事件此前报道,多位来探望孩子的邻居表示,受伤女童今年2岁11个月,还差20多天满3岁。事发时,邓某牵着女儿去上幼儿园,在楼下遭遇黑色犬只攻击,“狗的体型很大,但毛发很干净也很肥,应该是家养的。”有网络聊天记录称,肇事犬系两个年轻女性所养,上述邻居表示,这都是瞎传,“物业称凌晨两三点看到两只狗在小区外面转,见没进小区就没管,早上莫名其妙(两条狗)进了小区。”有业主称,当日下午,白色犬只已被其主人领回,“是旁边另一个小区的。”
该事件也引发网友对于恶犬行凶伤人,犬主人如何担责的讨论。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在接受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表示,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可以视情况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民法典还规定,如果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现在很多城市都有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规定,如果事发地伤人犬属于禁养犬,犬主人肯定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赵三平说,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犬主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很多网友关心是否可以追究犬主人的刑事责任?毕竟民事责任对于某些行为恶劣的犬主人似乎太轻了。赵三平表示,一般情况下,犬伤人的,哪怕导致了严重伤害的后果,如果不能证明犬主人主观上具有纵犬伤人的故意或者具有严重的过失或放任,通常只能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外犬主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这个要视具体违法情况而定。
所谓纵犬伤人,就是指犬伤人的行为是受到了主人的驱使或指挥。这种时候,动物就成了用来犯罪的工具,导致严重后果的,肯定要追究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能够证实饲养犬曾经发生过甚至多次发生咬人的情况,犬主人仍然不对犬加以约束,甚至持放任态度的,造成他人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也可能被追究刑责。但即便追究了刑责,也不会因此免除犬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查询发现,此前曾有过追究犬主人刑责的判例。
根据媒体报道,今年,大庆市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犬伤人致人死亡的案件,饲养人李某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7月,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只,因疏于管理跑出自家加工厂外后,将人咬伤致死。据调查,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在之前已发生过咬人事件,公安机关已责令李某对该三只烈性犬进行处理。但被告人李某因爱犬而没有及时处理,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犬只再次将人咬伤,并致人死亡。法院认为,李某因疏于管理其饲养犬只,导致他人死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同时,对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适用禁止令,禁止其饲养烈性犬只。
几年前发生在湖南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带犬外出时仍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犬伤人的行为,导致犬又咬伤了一名被害人,致重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法院认为,胡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