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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地铁被诬陷偷拍案择期宣判【图文】

   2023-11-05 01:59:35 互联网258商务网1
核心提示:11月3日14时,备受社会关注的男子被诬陷地铁偷拍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近3个小时,案件未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当事...

11月3日14时,备受社会关注的“男子被诬陷地铁偷拍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近3个小时,案件未当庭宣判。

男子地铁被诬陷偷拍案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何先生接受了奇闻事件记者的采访,他表示,指称其偷拍的两名女子以及成都地铁方面均是代理律师出庭,由于该案是不公开审理,庭审细节不便透露。庭审中,他回忆起事发时的细节,自己情绪一度难以自抑,“非常难受。”

随后,何先生的代理律师透露,庭审中原被告辩论激烈,“对方不认为构成侵权,也有一些站得住脚的观点。”

案情回溯

庭审当天,何先生特意穿上了事件发生当天穿的那双被怀疑藏有摄像头的鞋子出庭。“我觉得没有什么,鞋子又没有问题,我就想穿着它出庭。”

根据何先生最早的叙述,此事发生在今年6月。他发到网上的文字说明显示:2023年6月11日晚,他从犀浦乘坐地铁回家,行至火车南站时,有两名女生看到其鞋面闪烁绿光,指责他鞋面上有摄像头,怀疑在偷拍。

随后,他在地铁安全员的见证下,现场脱鞋让两名女生检查,后又在锦城广场站下地铁接受检查,此后双方一同前往派出所,民警检查后发现并无摄像头。何先生称,两名女生在得知他并未偷拍后,也未对他作出诚恳的道歉。6月12日下午,何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到了网上,表示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采访时,何先生告诉记者,之所以在网上披露此事,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我已经想好要诉讼,需要证据。我当时咨询过律师,想在火车南站提取报警记录或是回执,由于程序原因没有拿到。所以想通过网络平台,寻找一下同车厢的证人。第二,写这个文章也相当于是一种情感的宣泄吧,以当事人的视角,把这个事情完整地展现给网友。”

立案难点

维权的过程稍稍曲折。何先生表示,光是立案就用了3个月的时间。“调取不了监控,拿不到证据。后来还是一位网友提供了一份书面证明,附上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并按手印,给予我很大的支持。”

记者获取到的一份证人证言写道:6月11号同车厢一名乘客坐地铁回家(太升南路一海昌路),在地铁上我一直在玩手机,大概到孵化园的时候,突然听到有两个女生在吵,然后我就看了过去,这个时候有一名男生已经脱下了一只鞋子靠在车厢中部的杆子上,我还不知道具体发生了什么,然后就听到其中一个女生说那个男生鞋子里有什么东西在闪。我就明白大概发生了什么……

这名目击者的证言,最后成为何先生的书面证词,何先生成功立案。立案通知书显示,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已受理,案由为一般人格权纠纷。

追加被告

“偷拍”事件发生后,何先生的心里始终有一道“阴影”,甚至很长一段时间不敢坐地铁。他说,自己清楚地记得,当时一名安保人员“搀扶”着他走出车厢,要求他站在站台电梯的扶手边等待。于是他光着右脚,双手背后,单腿靠墙站立。

每当有列车到站,乘客下车,何先生就要被异样的目光审视一遍。他曾试图掏出手机回复消息,但两个女孩谨慎地凑上前来,防止他“销毁证据”,他只能向对方展示手机屏幕,觉得“被一种无形的力量逼到角落”。

何先生(右)决定诉讼

10月初,何先生更换了律师团队,与律师沟通后,决定申请追加成都地铁为被告。他认为,成都地铁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有义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但在本次事件中,成都地铁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争议

在10月的庭前会议中,被告(涉案女性乘客)并未到场,而是由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双方完成了庭前证据交换并质证,由于案件是不公开审理,何先生表示不方便透露相关流程和举证材料。

“此次将以一般人格侵权为诉讼理由,要求涉事的两名女生对何先生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对其进行包括精神损害和其他赔偿在内的经济赔偿。”作为何先生的代理律师,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刘丹认为,“这个事件本身不存在对或错,不管是女生勇敢指认,还是男生维护自己的权利,都是没有问题的。双方的歧义就在于女生在发现自己错误之后,并没有对男生进行道歉,这个也是本案的争议之一。”

此外,刘丹律师补充,被告的两名女生勇敢质疑不当行为的做法应该鼓励,她们有权利对不法行为说“不”。“但如果最后发现是一种误会或者无法证明别人存在不当行为,而给别人造成了麻烦的时候,也同样应该去承担错误,或者有义务去消除对别人的影响。”

近期,全国出现了很多地铁上的纠纷事件,刘丹律师指出,应该重视社会舆论的影响,如果冤枉或者主观恶意地诬陷他人,最后不需要承担任何代价,不利于社会发展。“每个人都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方法,但行使权利的时候也要被义务所束缚。这个义务就是在发现错误的时候,及时消除影响,恢复别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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