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首尔高等法院6日就7名韩国iPhone用户对苹果韩国公司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做出二审判决,判处苹果韩国公司侵害了iPhone用户的选择权而给用户造成了精神损失,向每名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7万韩元(约合人民币385元)。
原告提出,苹果韩国公司在2017年下半年对iPhone6和iPhone7系列手机进行系统软件更新时,故意降低手机性能,造成用户经历了手机运行速度下降、应用程序闪退、程序运行迟缓等问题。
首尔高等法院6日在裁决中指出,“根据相关情况,很难断定相关更新引起的手机性能下降现象是永久的、不可逆的或者机械性受损。但苹果韩国公司作为运营商,发布更新是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对于系统更新后所产生的影响,苹果韩国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均衡、不对称性,苹果韩国公司有义务向用户告知更新后会产生的影响,让用户自行选择是否安装更新”。
对此,苹果韩国公司表示,公司并没有参与系统更新软件的开发和发布,很难认为有义务告知用户相关情况,因此不承认损害责任。
韩国消费者在2018年首次向苹果韩国公司提起诉讼。在对该案的一审当中,包括合并案件在内,共有超过6.2万人向苹果韩国公司提起了诉讼,但一审法院认为,苹果的系统更新不会导致iPhone性能永久性下降,而包含有问题的性能调节功能并不是为了降低手机性能,而是为了改善用户体验,因此判决原告败诉。一审原告中有7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获得了二审的部分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