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北京通州的一对夫妻在婚礼半年后分居,男方起诉离婚,要求女方返还16万元彩礼以及手机、婚戒等财物。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返还男方一半彩礼8万元。
2021年3月,韩先生和李女士登记结婚。2021年10月,双方举办了婚礼。但两人因性格不合、没有感情基础,从2022年6月开始彻底分居。
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婚前支付的16万元彩礼、价值774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以及价值一万余元的婚戒;男方还主张举办婚礼时亲友给的6万元礼金被女方据为己有,也要求女方返还。女方对彩礼、手机、婚戒、礼金均不同意返还,认为上述财物都是男方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退还彩礼为宜。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虽然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已经成立,但由于婚姻是以长期共同生活为本质特征,如果并未长期共同生活,则必然缺乏夫妻之间互相扶助的经历,以及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因此,对于已登记结婚的,应当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还需要考虑彩礼数额及子女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男女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时间较短,也没有孕育子女,双方在婚姻中也不存在一方明显过错,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并未在婚后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如彩礼全部归女方所有,与男方当初的给付本意明显背离,损害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一半彩礼8万元。
对于6万元礼金,法院认为是基于婚礼风俗习惯接受亲属朋友赠与的款项,不属于彩礼范畴;此外,法院认为男方在婚前赠与女方的手机,是为维系双方感情的自愿行为,为举行婚礼给女方购买的戒指,属于女方个人使用的财产,男方要求返还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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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了彩礼返还规则,明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其中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此外,《规定》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