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下午,四川船山区永兴镇东兴街发生一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打架事件。双方在冲突中扭打,造成两人轻微受伤。
事件现场被围观群众录像并上传至抖音平台,短时间内浏览量超过8万。
随后,评论区出现“打死人了”、“已死20人”等不实留言,引发谣言传播。
成都市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将制造并散布“已死20人”谣言的田某(男,47岁,成都市成华区人)找到。
田某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已被船山公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民在发布信息和言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对于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这起事件再次强调了网络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性,以及公众在网络行为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网络传谣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