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针对如何理解科创板特有的交易制度安排,如何认识科创板严格实施退市制度,科创板如何从行政、刑事上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等15个问题进行详细阐释。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防范三类风险,科创板暂未引入T+0交易制度。
暂未引入T+0
这位负责人表示,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仍不成熟,投资者结构中中小散户的占比较大,单边市的特征未发生根本改变,市场监控监测手段仍不够充足,在现阶段引入T+0制度可能引发以下风险。
一是加剧市场波动。目前我国A股市场换手率较高,“炒小、炒差、炒新”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据统计,2018年1月1日起至今年5月17日,我国A股换手率达819%,日均换手率约为2.9%。同期,上市美股换手率约为344%,日均约1.12%;港股换手率约为62%,日均约0.25%,A股换手率远高于境外市场。引入T+0制度可能诱使中小投资者更加频繁地交易股票,虚增了市场中的资金供给,对证券价格产生助涨助跌的效果。
二是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在T+0的交易制度下,当日买入的股票可以在当日卖出,为高频交易提供了条件。相比于进行高频交易的专业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在交易技术和交易设备方面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贸然引入T+0制度会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是为操纵市场的行为提供了空间。在现行的交易制度下,通过一买一卖来操纵股票价格至少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而在T+0的交易制度下,股票可以在一个交易日内多次换手,频繁交易为操纵市场的行为提供了更多便利。
因此,科创板从维护市场稳定运行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发,暂未引入T+0的交易制度。
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
这位负责人表示,科创板建立了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一是在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后涨跌幅限制设定为20%;二是提高每笔最低交易股票数量,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三是根据科创板股票特点,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筛选标准;四是在竞价交易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制度;五是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在每个交易日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
15:05-15:30期间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
这位负责人说,在科创板起步阶段试行“跟投”制度是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过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为有效防控“跟投”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科创板在制度上进行了针对性的安排:一是为了避免保荐机构利用“跟投”制度对股票定价进行干扰,科创板将“跟投”主体限定为保荐机构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做了适当隔离,“跟投”主体也不参与股票定价,而是被动接受经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的价格;二是为了防止转嫁跟投责任和进行利益输送,科创板将“跟投”资金的来源限定为自有资金,资管计划等募集资金不得参与认购股份;三是为了防止“跟投”主体持股比例过高,影响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科创板将“跟投”主体认购的比例限定为发行股份数量的2%至5%;四是为了发挥市场长期资金的引领作用,防止短期套利冲动,“跟投”主体的锁定期限长于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
此外,针对实践中频现的违规减持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继续贯彻从严监管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减持过程中涉嫌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严格执法、严格惩处,确保市场主体严格遵守制度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严格实施退市制度
这位负责人表示,必须实行与科创板板块特征、上市公司特点相适应的退市制度。
一方面,退市的标准更加多元客观,减少可调节可粉饰的空间。另一方面,退市的程序更加紧凑,具有可预期性。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上交所进一步严格履行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坚决贯彻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正在积极利用法律修改的机会,推动国家立法机关进一步强化对欺诈发行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同时,运用好社会诚信体系,提升欺诈发行失信成本。具体包括强化行政处罚力度、增加刑事责任成本、充分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此外,这位负责人表示,科创板在上市标准、交易规则等方面与其他板块有着较大区别,交易风险也大于其他板块。这要求个人投资者在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时,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在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等规定,全面了解和掌握可能存在的风险要素,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审慎参与科创板投资,避免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关于科创板如何考虑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安排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科创板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自主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民事权益救济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还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作出专门安排:加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积极开展支持诉讼实践;创新实践示范判决机制;建立责令购回制度;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