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9月12日讯(记者 里豫 杨滨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民事判决书意外牵出康桥地产项目建设问题。根据法院查明,康桥珑棠坊二期部分项目被层层转包,最终交由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建设,并由此产生劳务纠纷。
(2019)豫0184民初1921号判决书显示,李晓朋组织工人为廖豪从河南同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康桥珑棠坊二期项目提供劳务,由于存在劳务纠纷,李晓朋将廖豪、河南同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57433元。
法院查明,李晓朋组织工人为廖豪从河南同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康桥珑棠坊二期项目提供劳务,李晓朋与廖豪对已完成工程量不持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李晓朋以廖豪未及时付款为由中途退场,但其承认工程存在模板没有拆除和质量缺陷需要修补等问题,故其主张的劳务费理应扣除给廖豪造成的损失部分,对李晓朋要求支付劳务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廖豪辩称以其河南同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巨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有违约条款,且不存在资金不按时到位的问题为由辩称李晓朋中途退场应扣除40%的工程款,但廖豪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且不能证明其与李晓朋对此存在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依据廖豪出具的《207西单元木工退场结算条款》可计工程价款为295661.70元,扣除质量缺陷修补扣5%工程量价款、未拆模3层工程量价款共计34346元及已付劳务费130800元,廖豪应当支付李晓朋劳务费130515.70元。
法院同时认定,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河南同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廖豪,属于工程违法分包,应对廖豪下欠李晓朋的劳务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康桥珑棠坊由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根据天眼查查询,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宋革委,而宋革委也是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